(2020年2月19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实履行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监事会的职能,保障和规范监事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促进本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根据《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本会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任期每届四年,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条 监事会在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章程》、全市律师代表大会决议、本规则、本会的其他规则和法律、法规,独立开展监督工作,履行各项监督职责。
监事会工作接受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
第四条 监事会工作宗旨是对本会的工作实施全面监督,为行业发展服务,保障、促进本会工作合法、合规的开展。
第五条 监事会对本会工作,实行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一般事务监督与专项事务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监事会监事应坚持原则,热爱律师事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恪尽职守。
第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经费由监事会提出预算报告,列入本会财务预算,从本会会费中专项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工作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本会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履行职责;
(三)监督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监事;
(七)《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对外代表监事会;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监事会文件;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可自主决定列席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六)与本会会长协调沟通;
(七)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监事的工作情况;
(八)《章程》规定或经监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副监事长职责:
(一)协助监事长工作;
(二)按照工作分工,具体负责监事会下设工作委员会工作;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述职;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受监事长委派列席会长会议;
(六)可自主决定列席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七)根据监事会的决定或监事长的委派,以监事会名义参加各项活动;
(八)向监事长反映监事的工作意见及建议,督促监事落实监事会决议;
(九)参与起草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并报监事长审核后提交监事会审议;
(十)接受监事长委派,代行监事长职权;
(十一)监事会决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职责:
(一)根据《章程》和本规则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并根据监事会工作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向监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述职;
(五)列席理事会,根据监事会决定或监事长的委派,列席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六)根据监事会的决定或监事长的委派,以监事会名义参加各项活动;
(七)根据《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配备专用办公场所。
第三章 监督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三)秘书处;
(四)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对象。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下列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
(一)监督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对象遵守《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等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五)本会财务预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下列方式实施监督:
(一)派员列席监督范围内的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出评价和考核;
(三)对履职不当的常务理事、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进行约谈;
(四)征求和听取会员和律师代表对监督对象的意见;
(五)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及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抄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派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自主决定是否派员列席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受指派执行专项或临时事务监督,应在完成工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交监督报告,报告所监督工作的内容以及监督意见,监督报告作为监事会文件存档。
第十八条 列席会议的监事认为有必要就有关问题当场提出建议的,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监事有权对理事会以及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规则进行监督,对监督对象抄送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监督意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是监事会开展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监事会作出决议的正式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正式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召开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参加的监事长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监事会决议持弃权、反对意见的监事,签名同时应注明“弃权”或“反对”。
第二十三条 监事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会议;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常务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长或监事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经监事长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认为有必要讨论的议题,应将其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应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题等,并附会议材料。
临时会议最迟应于会前二天将会议通知及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监事长书面请假并说明事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
未请假而缺席的,视为无正当理由缺席。
监事任期内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不再对该监事提名参加下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就监事会会议有关议题发表本人书面意见,并记录在监事会会议纪要中。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向会议报告监事出席情况;
(二)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议题;
(三)介绍议题;
(四)监事就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五)监事就议题发表意见;
(六)表决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名监事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对会议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应当保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
(二)出席、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对议题发表的意见;
(五)每项议题表决的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依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监事,并存档备查。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交本会有关机构。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立信箱,收集会员和律师代表及社会各界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凡涉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或秘书处工作的重要意见或建议,监事长可以事先与会长沟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监事长签发,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监督对象。需要答复的,自签收次日起十五日内向监事会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监督执行或监事长指派的副监事长、监事监督执行。需要由秘书处执行的,由秘书处予以落实。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签署后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