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23 16:50

各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下称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培训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的实习人员,省律师协会将通报其所属市律师协会,并由所属市律师协会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二、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的实习人员,取消本次培训考试成绩,不予补考,重新参加下期集中培训,并由所属市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24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于在集中培训考试中作弊两次及以上的实习人员,所属市律师协会应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并对其指导律师提出书面批评。

实习人员是律师队伍的后备人才,是律师事业的未来。各市律师协会应从我省律师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严格品行审查,从源头上确保新入行律师的思想道德、职业道德素质。

并根据本市实际,将本处理意见下发本市各律师事务所。

    本处理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律师协会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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