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1-02-24 14:15

一、青岛市律师协会简介

   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青岛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对青岛执业律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其上级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司法局。

二、投诉处理范围

 1.受理投诉范围

本会接受投诉的范围为所属会员在执业或在处理行使律师职能过程中存在的以下事实行为:

(1)违反《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行业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规定的;

(2)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青岛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暂行办法》等律师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

(3)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4)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5)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6)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7)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不予受理投诉情形

  (1)当事人与本会会员在日常生活中就有关合同履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等民事纠纷产生争议的;

(2)当事人发现本会会员涉嫌存在人身伤害、妨害作证等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3)本会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不适当行为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此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并经奖惩委员会确认。

(4)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5)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6)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的;

(7)不能或拒绝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违规事实的;

(8)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9)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再次投诉的;

(10)业经律师协会处理结案,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

(11)其它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三、投诉处理措施

   1.本会立案后发现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没有严重违规行为,并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有调解意愿的,本会可以主持调解,双方若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必须签署调解结案书;否则,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本会有权依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和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对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做出认定。

   2.本会发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业规范的违规行为,将依据本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处分措施包括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其他处理措施包括谈话提醒、口头警告、责令检讨。

   3.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涉嫌违反《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律师管理法规、规章等行为的,向青岛市司法局报告,由青岛市司法局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4.经审查,发现被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不属本会管辖的,告知投诉人寻求相关部门处理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四、投诉处理程序

    本会受理投诉后,投诉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会一般会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该材料存在于律师事务所,未曾交给投诉人除外),否则,视为未提出投诉。对于不予立案的,本会将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立案后,对局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案交奖惩委员会调查小组调查,对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投诉案交律协区市联络组调查。调查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确有必要时,调查员将与投诉人沟通联系,调查小组或区市联络组调查终结后,向奖惩委员会提交报告,由奖惩委员会审议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案件一般在正式立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答复投诉人,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投诉受理后当事人向我本会补充提交新的事实和证据需做进一步核实的,处理时间将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延长。

  五、投诉时效

   投诉人向本会提起投诉的时效为: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超过投诉时效的,根据协会规定,本会将不予受理。

六、投诉须提交的材料

(除投诉书一式两份为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复印件一式两份,携带原件备查,材料不全的,将不予受理,纸张大小要求为 A4 规格,左侧预留装订空间)

  (一)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内容包括: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被投诉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有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的,将内容刻录成光盘提交一份,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证据提交书面整理材料,并查验手机。

  (二)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内容如下:

 (1)投诉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2)被投诉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3)投诉请求

  (4)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4.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6. 投诉单位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有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的,将内容刻录成光盘提交一份,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证据提交书面整理材料,并查验手机。

  七、投诉方式

   原则上,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本会投诉,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本会投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但必须向本会提交当事人授权进行投诉的授权书,委托手续不全的投诉本会不予受理。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本告知书第六条规定的,也可以邮寄方式投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本会网站上进行投诉,经审查,该投诉属于本会管辖范围的,行业纪律部将通知当事人正式到本会投诉,提交投诉材料。

 

    八、注意事项

  1.对律师服务的当事人的相对方提起的投诉,本会谨慎立案。因该种情形下,投诉人与律师具有固有的对立立场,为避免对律师及律师所的恶意干扰,除非投诉人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律师、律师所存在违规事实,否则本会不予受理。

  2.仅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起投诉的,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就该协议的争议管辖已有明确约定的,本会一般不予受理。

  3.投诉人向本会提交的有关投诉材料,由本会留存,不再退还投诉人。

  4.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对于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会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上投诉只能作为投诉人提供投诉信息的一种渠道,必要时投诉人必须亲自到本会解决投诉问题。

  6.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投诉人可以选择向市或区司法局提出,也可以选择向本会提出。本会不受理重复进行区(市)司法局正在处理或已经处理的投诉。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本会将继续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监督指导工作,提高我市律师执业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投诉告知书内容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前再次告知投诉人。

 

 

 

青岛市律师协会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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