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23 16:23

(2017年1月18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通过,2020年5月27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青岛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常务理事会授权教育培训与专业指导考核委员会(简称教育考核委)具体负责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配合主任工作)应当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效地开展各项专业活动,为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业务素质,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全市律师行业高质量跨越发展的目标履职尽责。

第四条 每个专业委员会每年度自主使用经批准的预算经费,经费可以四年合并使用。每次使用经费必须根据年度计划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原则上不得用于本专业委员会内部会议活动场地租赁和聚会餐费。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评分标准由教育考核委负责制定和解释,原则上对未完成规定考核项目数量要求的考核为不称职,对专业贡献突出、提高委员会和协会形象宣传效果显著、公益服务效果良好或其他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加分。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不断提高。

第六条对专业委员会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教育考核委分组对接各专业委员会,针对专业委员会四年规划、年度计划、专业活动实施情况,以及专业委员会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二)年度考核由教育考核委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具体实施。原则以每年十二月份对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现场述职、成果文件审核评分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日常考核以活动参与、过程跟踪和现场督导为主要形式,以计划落实情况、活动受众情况、专业性和活动效果为主要考核内容。教育考核委要处理好与市律协秘书处的指导协调和监事会的监督之间的工作关系,不得干扰专业委员会正常活动。

教育考核委对专业委员会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实行回避制度。教育考核委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参与对本人担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核项目:

(一)在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六十日内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四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之后在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由秘书处抄送联络会长(副会长)和教育考核委。

(二)在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建立本专业委员会的微信工作联系群,成员包括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联系本专业委员会的市律协会长或者副会长、教育考核委和秘书处联络专员等。

(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至少举办两次专业论坛、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座谈交流或者疑难案例研讨等专业活动,并形成书面成果,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领域的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评选。前述活动应当提前一周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活动方案,秘书处抄送负责联系的会长或者副会长、教育考核委,并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提交活动小结(活动简讯、活动综述、活动成果等)。需要宣传的,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抄送宣传委员会。

(四)根据专业发展方向与趋势编制或修订各自专业领域的可推广适用的律师标准业务文本和专业发展分析报告;

(五)编写、完善各自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等;

(六)带动选报本专业委员会的非委员律师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开展与服务水准的提升;

(七)完成市律协交办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对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年度考核项目:

(一)全面安排、落实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四年工作规划等;

    (二)完成专业委员会活动年度考核项目基本要求;

(三)负责高质量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四)完成市律协交办任务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年度考核由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年度考核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组织实施。具体考核项目至少包括参加会议和活动、提交论文、典型案例或研究成果,完成交办工作等。

第十一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考核分值纳入该专业委员会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分值占比原则为40/60,教育考核委根据实际制定分值指标和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在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1.所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未能完成本规则第八条年度考核项目数量要求的;

2.所负责的专业委员会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3.无故不参加市律协会议、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又未能指派副主任参会的;

4.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市律协交办任务的;

5.其他因为受到行业处分等原因不适合担任主任的。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考核由市律协教育考核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提供相应协助。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考核由所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律协教育考核委和秘书处报告。

日常考核与专业委员会活动同步进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每年十二月底前集中进行。年度考核综合日常考核形成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经市律协审核后公布。市律协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撤换增补事宜。

第十四条 市律协每届评选“优秀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先进个人”,予以公开表彰。

市律协根据各专业委员会建设和考核情况,适时组织评选“优秀专业律师”、“优秀专业律师团队”,予以公开表彰。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授权考核委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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