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07 16:23

2025年7月5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委员会的优势和作用,激发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强化工作指导,使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的成果以一定的分值予以体现,依据《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计分的规定适用于本会专业委员会以本会名义或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会议及各类活动。

第二章  计分程序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计分复核等工作由市律协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负责,报秘书处汇总并排名。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自行计分申报,填写本委员会《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计分申报表》,由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自评申报工作,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应当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完成对各委员会上季度的自评申报情况复核,报分管委员会工作的协会领导和对接委员会监事签字确认后,将申报表报秘书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计分情况公示前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计分每季度公示一次,计分周期自第一个月的第1日起至每季度最后1日止,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计分统计,由秘书处汇总统计计分情况并进行排名。

年度计分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年度的计分统计,一定范围内进行排名公示。

第三章  计分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须填写《委员会具体工作项目审核表》,报秘书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各专业委员会须将活动相关材料报秘书处。未报送或材料不全的,不予计分。材料包括《委员会具体工作项目审核表》、会议或活动的签到表、会议材料、会议综述(会议纪要)、新闻信息等。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下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90%以上,计10分;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80%以上不足90%,计9分;

(三)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70%以上不足80%,计8分;

(四)参加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数占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70%的,计7分。

专业委员会举办此类活动计分人数,根据活动签到表及参会合影情况计算。

第十条  由专业委员会邀请学者、专家,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交流会等业务活动,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活动计分以次计分,每次活动时长不少于3小时,计10分;

(二)活动时长超过1天,可根据活动情况酌情加5至10分;

(三)活动有国内外著名学者、国家和省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具有相当资格的专家、领导出席的,加5分;活动质量特别高的、对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可酌情予以1至5分的加分;

(四)活动线下参加人数超过200人,加3分;超过500人加5分;

(五)多个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活动,按照上述办法各自计分。

(六)公开活动在发布通知后,因主讲人、与会嘉宾等原因延期举办的,按照活动举办情况另行计分,活动取消的,根据筹备情况酌情计1至5分。

第十一条  受市律协及省律协委派与外单位就本专业领域开展合作、交流活动,但不属于内部会议、公开活动范畴的,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与外单位合作,由专业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主办计10分,协办计5分,承办计3分;

(二)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与外单位交流的,每次活动计5分;

(三)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次活动计5分;

(四)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市内讲课每次计5分,市外讲课每次计10分。以专委会名义或专委会委员身份,接受教育培训委员会安排,对我市律师授课的,每次加5分;

凡涉及以本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到外单位讲课、交流的,须由外单位提前向本会发送书面邀请函等材料方可计分。

第十二条  本会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参与立法事项(包括立法调研、评估、草案起草等)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由专业委员会起草后,以本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或有关单位来函征询我会意见,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根据立法事项情况每次计10至20分;

(二)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根据各自完成的情况分别计分。

最终计分分值依据本会最终提交相关单位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草案及其说明等正式文件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由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本会讨论通过(试行)的,可供我市律师共享或对我市律师行业业务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研究成果,包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法律文书模板、服务标准、调研报告、协助起草法律法规等,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起草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根据起草情况每部计40至60分。

(二)修订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根据修订情况每部计20至40分。

(三)起草具有本专业特殊性、创新性的法律文书模板,根据起草情况每份计10至30分

(四)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依据其具体情况,计10至30分。

(五)多个专业委员会合作的,根据各自完成情况分别计分。

上述材料计分分值确定考量成果的创新性、指导性、字数及现实价值等因素。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要求,专业委员会完成本专业领域的约稿、提交典型案例,协助秘书处完成有关宣传等工作,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专业委员会根据有关约稿要求提交稿件并发表的,每篇计5分。

(二)协助秘书处完成相关宣传工作的,每次计5分。

(三)按照要求提交典型案例、热点时评、案例评析等,并在本会有关宣传媒体上公开发表的,每篇计5分。

(四)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国内其他杂志刊物等出版物发表文章的,国家级每篇计15分,省部级每篇计10分,市级及以下每篇计3分。

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其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或其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专著,在中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等全国性、区域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参考上述计分方式。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次活动结束后,须向秘书处及时提交新闻信息,并适用下列计分方法:

(一)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完稿的信息,计2分;

(二)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完稿的信息,扣2分;

(三)每次活动结束后,自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未提交完稿的信息,该次活动不予计分。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编写业务综述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在专业委员会活动后,编写《活动业务综述》(活动业务综述内容包含议题、观点争论、主导意见、专业建议等),在举办活动基础上,计5分。

(二)《活动业务综述》编写内容丰富,原创性较多,表述专家观点充实,归纳细致清晰的,可根据质量高低,酌情增加1至5分。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编纂的专业书籍,以本会名义出版的,每册计100分;电子版通过本会官方媒介对外发布未正式出版的,每册计50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下沉到区市举办各项活动,在原活动得分基础上加5分。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委派完成相关业务工作或专业委员会自行开展的本办法规定之外其他活动,经专业委员会申报,参照上述计分规定的相近活动计分,由专业指导考评委负责审核,并酌情定分。

第四章  计分监督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计分工作全程接受本会监事会监督,在每季度公示计分情况前提交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计分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经专业指导考评委组织复评小组审查、监事会提出监督意见,该次申报不予计分并扣1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专业委员会以线上方式等开展活动的,可参照规则计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计分周期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计分作为各专业委员会的考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在组建成立之日起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止期间开展的活动,经专业委员会统计补报后,在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内一并统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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