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23 16:24

(2020年5月27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成“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各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性质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在本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在《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本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研究、指导各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业务培训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要求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组织推荐、民主测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从具有本专业较高能力,能够推动本市律师行业发展,愿意为本市律师行业作出积极贡献且符合本会条件的会员中遴选。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拟定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需通过竞聘,由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会长会根据各专业委员会推荐情况并征求市律师行业党委意见,讨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与委员名单一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限报1个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全体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

(二)从事律师执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近三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

(五)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发表专业论文、专著1篇以上或者承办专业案件2件以上,在业内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六)组织和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及协会其他活动时有充足的时间保障。

(七)上级律协对于专业委员会委员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拟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的,应报会长会议批准,并由会长会议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拟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委员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批准。

专业委员会在规定的人数内需要增补委员会的,由主任委员提出人选,报会长批准。

本会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会议决定。顾问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三)当年度会员考核中被考核为不称职或者未参加年度会员考核的;

(四)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委员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以及因其他愿意不适合担任委员资格的,经本专业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委员会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业发展方向与趋势编制或修订本专业领域的可推广适用的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标准业务文本和专业发展分析报告;

(六)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七)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八)起草本专业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九)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十)协助教育培训与专业指导考核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其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业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会议;

(三)安排部署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尽职为本会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委员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每年撰写并提交至少一篇本专业领域高质量论文或者典型案例;

(五)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

(六)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

(七)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可视委员会具体情况,对副主任委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积极为本会工作尽心尽力,主任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4周,副主任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周,委员每年为本会工作时间不少于2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会议及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须有过半数委员参加。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或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举办二次专业论坛、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座谈交流或者疑难案例研讨等专业活动,并形成书面成果。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专业领域的优秀论文和典型案例评选。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通知监事长指派监事或分管监事出席会议履行监督职责,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活动方案、会议活动记录、及形成的决议、活动小结应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会议活动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周向本会秘书处备案。

会议记录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后归档。

活动小结应于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活动信息、专业文章和会议综述等内容报本会秘书处并抄送文化建设与宣传推广委员会,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公布其成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

第七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根据预算由本会支付,但所有支出费用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说明,接受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教育培训与专业指导考核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须在成立后六十日内完成本专业委员会的四年工作规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须在每年12月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应有监事参加并由监事发表专项监督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与专业指导考核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每年12月份根据《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规则》对各专业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常委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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