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5-07-07 16:24

2025年7月5日青岛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各专业委员会有序、高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各专业领域中的研究、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青岛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研究、指导全市律师相关专业发展的工作机构。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要求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律师业务发展变化状况进行适时调整。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增加、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本会监事会监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参加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研究,不断拓展业务领域,进行业务培训、交流、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订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

(四)搜集、整理有关信息资料,对本专业律师业务进行市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协助本会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六)就本专业领域的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和讨论;

(七)起草本专业委员会必要的工作规则;

(八)推动律师业务协同发展,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部门联系机制,建立常态化律师业务沟通交流机制,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九)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并配合教育培训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配合文化建设和宣传推广委员会做好业务工作宣传;

(十一)培养本领域专业律师,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十二)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根据律师业务发展需要、本会授权及各专业委员会特点,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十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指派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特邀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委员会任期自公布成立之日起,至下一届专业委员会产生之日止。

各专业委员会原则上设秘书长一名,人数较多的委员会,可视情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指派委员或专职律师担任。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专家学者作为顾问的建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人选通过竞聘方式产生,经会长办公会议、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

(三)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究活动及其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会指派一名副主任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所在律师事务所管理严格规范,工作业绩突出,注重加强党的建设。

(二)新一届代表大会召开前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三)新一届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党纪处分,无查证属实的投诉记录以及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投诉案件,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

(四)在拟申报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理论水平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成果在市级以上评选活动中获奖,承办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在业内和社会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除以上条件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熟谙相关领域业务,并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在该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发表专业论文、专著一篇以上或者承办重大案件两件以上;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额限定原则:

(一)每名律师原则只能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二)以专业能力为主,兼顾地域、所间平衡。

第十三条  委员采取律师自愿报名、协会提名推荐、本会组织评审、常务理事会批准等程序产生。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邀请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及境外律师作为特邀委员。

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一般不超过3名,涉外业务相关专业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由主任提出人选,按照有关程序批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中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三)享有对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本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积极、认真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拟辞去职务的,应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新的人选,报行业党委会议研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产生。

委员拟退出专业委员会的,由本人向主任提交书面辞呈并报会长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可以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建议,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连续2次没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利用委员会名义或者委员会职务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本人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牟取利益的;

(四)利用委员会职务身份,以建立或扩大个人社会资源为目的开展委员会活动,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由专业委员会向秘书处提出,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2次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

(二)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调离青岛市执业,或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

(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党纪处分的;

(四)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委员的,由主任提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章  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请假。

会议方案应于会议召开前20日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原则上至少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参加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共同筹备。

专业委员会会议方案、会议记录及形成的决议、业务成果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形成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有效。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并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作出。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注重实效,可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开展公众义务咨询,进行法律宣传宣讲,组织对外交流、提供信息服务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积极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并接受市律协专业指导考评委员会和秘书处的指导。

鼓励和支持专业委员会与相关单位、省律师协会和律师业发展先进地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联合组织活动,协同推进律师行业发展,让更广大律师会员受益。

专业委员会业务活动应撰写综述,内容包括:议题、争论观点、主导意见、专业建议和会议规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每名委员每年至少应撰写、研发一篇(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案例分析、法律服务产品等业务成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活动,应报分管委员会工作的协会领导初步同意,并填写《委员会具体工作项目审核表》,原则上至少于活动开展前15日报本会秘书处,按照有关程序,经会长同意后实施。

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地点和拟取得活动成果、参与单位、活动内容和议题、参与人员及规模、经费预算等。

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时,包括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专业活动等,原则上至少于活动开展前45日向本会报告,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原则上至少于活动开展前5日,将活动方案书面通知监事会,由监事会指派监事参加有关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活动信息、专业文章和会议综述等内容报秘书处,由秘书处在本会网站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其工作成果。

专业委员会不得自行建立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微信公众号、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未经本会按程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不以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为本会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自筹等。

本会拨款部分的支出必须符合本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1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书面工作情况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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