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律协知产委举办“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2-03-30 08:30

  2022年3月25日下午,第九届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研讨会,因疫情影响,会议采取网络方式进行。青岛市律师协会监事万飓、知产委主任赵吉军、副主任朱兵、张旺、郭海荣、冷奎亨以及知产委委员及非委员等40余人参会。

  在专委会全体会议上,赵主任就2021年度专委会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专委内部会议、案例与法律实务研讨会、对外交流、参加立法研究工作、承担社会责任等工作做了总结,对工作开展中有待改善的地方也做了分析。赵主任就律协各专委会年度考评及优秀委员评选情况进行了说明,对表现优秀的委员进行了介绍。随后,赵主任介绍了2022年工作重点,并强调新一年度要继续加强行专业培训,加强外联,开展跨地域的专业交流和平台建设工作,提高专委会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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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的第二部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实务研讨会”。研讨会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多个最高院司法解释,结合律师业务实务展开研讨。有五位委员就不同议题进行了主体发言和分析。

  张旺律师以《<反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解析》为题分享了自己对侵权竞合条款的认识和思考。张律师认为第24条规范了关于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的侵权竞合。在解释出台前权利人一般会选择双重诉讼或者复合性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请求权基础检索,向当事人释明需要明确或变更所主张的案由和请求权基础;二是直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解释出台后明确了专门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在发生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审理违反专门法的侵权行为。张律师建议,在出现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权利人要优先选择依据专门法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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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勇律师以《仿冒纠纷中一定影响与社会知名度、市场知名度的辨析》为题,就仿冒条款做了深入细致的分享。杜律师认为,新解释首次明确了仿冒条款中“有一定影响”与“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关系,界定了有一定影响的内涵和证明标准即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识别功能。但是在实务中,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与识别功能的证明存在重叠及难以区分的情况,通常识别功能不需要单独证明而往往作为标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重要表征。而且新解释一定影响的表述与民法典1017条的逻辑存在一定的不契合,对比新解释11条和民法典1017条,有一定影响与一定社会知名度并没有实际区别,可能存在立法不周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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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瑜律师就各种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做了《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探究》分享。张律师首先介绍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的变化,之后分别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两方面分析了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规定的调整,就法律变化中产生的实务问题与参会人员讨论,张律师通过几个典型案例的分享,就原告住所地法院、网络收货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及其法理基础发表了看法,为律师选择合适的诉讼管辖点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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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 5朱兵律师分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司法解释对市场以及律师业务的影响》。朱律师从新司法解释相对于《反法》对“关联关系”的认定范围增大、企业字号如果与某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法律后果的变化、市场经营主体将来核准名称时的风险预防措施、新司法解释对商家的既往行为的追溯力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做了预测分析,建议律师在为企业客户服务时应该提醒客户要注意的几个重点。

  

  赵吉军律师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损害赔偿问题》为题分享了自己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理解。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适用法定赔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进行了扩充,同时增加了第18条对原告就虚假宣传行为主张损害赔偿的举证义务规定,这是司法解释中就虚假宣传损害赔偿的单独规定,值得在实务中深入研究。赵律师认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具有维护经营者个体利益以及净化公共市场秩序的双重功能,从这一原理出发,不应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损害赔偿认定作出过于苛刻的举证限制,实践中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遏制和打击功能。

  委员分享结束后,其他委员积极就仿冒条款、合法来源抗辩等条款及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气氛热烈,研讨会持续了三个小时。

  万飓监事全程参会并做总结发言,万监事表达了对知产委2021年度工作及本次法律实务研讨会的充分肯定,并对知产委新一年的工作提出了希望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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