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流亭机场海关通知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召开听证会。A公司代理律师(万桥所律师)举证证明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并无主观过错、部分货物处罚事实依据不够充分、A公司未实际获益且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海关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8日,A公司委托万桥所李太军律师、公瑞浩律师(实习)代为向青岛流亭机场海关寻求法律救济。万桥所接受委托后仔细剖析案情、认真审查了相关案件材料,认为A公司存在没有主观故意、部分货物符合“WP”标准、海关处罚事实依据不够充分、A公司未实际获益且主动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申辩事由,遂于2021年6月20日代理A公司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青岛流亭机场海关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最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处轻微罚款。
整个案件代理中,律师深刻感受到流亭机场海关极为重视依法行政,充分保障被处罚人的权利。在执法必严的同时,也对A公司因不熟悉法律政策导致的错误表示了理解并详尽、耐心的向A公司人员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了类似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让A公司体验法律威严的同时也充分感受到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