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阮立杰; 性别: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3703XXXXXXXXXXXX4X
工作单位: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111183306
电话:186XXXXXX07
2018年3月28日,本行政机关收到青岛市律师协会移交的建议对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阮立杰涉嫌私自接受委托并收费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本行政机关经立案调查,现查明:
2015年8月31日、12月22日,于某某(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营后村居民)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阮立杰为其代理与于某康、席某某分家析产一案,双方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于某某向阮立杰支付诉讼费、律师费4.6万元。阮立杰未在本所办理收案登记手续,也未将收取的费用交至本所,参与了上述案件的一审诉讼程序,并协助于某某提起上诉。2017年9月25日,于某某向青岛市律师协会投诉阮立杰律师。经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2017年11月26日,双方就律师收费问题自愿达成和解,阮立杰退还于某某费用3.37万元。
以上事实有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案登记和出庭函登记材料;本行政机关调查笔录;青岛市律师协会调查报告及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阮立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其收取的违法所得已归还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阮立杰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司法厅或者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青岛市司法局
2018年5月18日